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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压力导致的职业紧张、腰背痛能否纳入职业病?

2022-05-07 15:43:13    来源:

近10年,全国报告新发职业病病例数下降43.8%,诊断难、摸底难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与此同时新型职业健康问题引发关注

职业紧张、腰背痛能否纳入职业病?

本报记者 姬薇

阅读提示

近年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职业病诊断、监测及筛查等工作不断改善,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得以加强。随着人们健康意识增强,职业病之外的工作相关疾病也日益得到关注,专家表示,这类疾病能否被纳入职业病目录,需综合考量。

今年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工人日报》记者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的“一切为了人民健康——我们这十年”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年来,我国职业病风险监测评估工作不断加强,全部职业病病种被纳入职业病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范围,监测县区覆盖率达95%以上。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司长吴宗之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职业健康事业快速发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国报告新发职业病病例数从2012年的27420例下降至2021年15407例,降幅达43.8%。职业病防治被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国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总体状况,以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生存及保障情况基本摸清。

职业病为何难诊断

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首席专家李涛认为,职业病诊断在医学技术方面并不难,难在对患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确认,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疾病因果关系的判定。

与一般疾病诊断不同,职业病诊断,实质上是对一种疾病的归因诊断,除了要判定病人是否患病外,还要判定劳动者在哪家用人单位接触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了哪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程度是否足以引起劳动者患病。

以尘肺病为例,李涛表示,由于尘肺病潜伏期比较长,平均长达10年到20年,劳动者从开始接触粉尘到发现健康受到损害,需要很长时间。而相当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流动性大,往往在多家用人单位工作过,而且可能很多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难以明确,在职业病诊断时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因此,一些劳动者尽管临床上表现为典型的尘肺病特征,但无法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很多省市已经开展尘肺病摸底统计。2017年以来,湖南省实施的农民工尘肺病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对无责任主体的农民工尘肺病患者实施医疗费用补助,目前已有2.7万名农民工尘肺病患者得到了临床诊断,获得了救治救助。

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21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91.5万人,现存职业性尘肺病患者45万人。李涛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开展尘肺病主动监测与筛查等工作,逐步摸清尘肺病患者的底数。

3年监测用人单位近20万家

中国疾控中心辐射防护首席专家苏旭介绍,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和其他因素6大类459种。2019年以来,我国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已经从地市覆盖到所有区县。

3年来,共监测用人单位194242家,涉及劳动者3351万人次,其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是1439万人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率逐年提高。

苏旭表示,针对监测和调查发现的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重点做好了五个方面的工作:推动地方政府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深化职业病危害的专项治理;加大监管的执法力度;强化小微型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

为方便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李涛介绍,根据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公布实施。新的办法明确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证标准,简化了劳动者要求职业病诊断的资料,劳动者只需提供本人掌握的职业病诊断资料,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材料主要由用人单位提供。办法还首次明确了职业病诊断办理时限,大大缩短了职业病鉴定时间。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有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根据这个规定,新的办法界定了证据内涵,并提出了相应的落实规定。据介绍,有关部门还将继续推进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推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便利化。

职业病目录调整需与发展水平相适应

工作压力导致的职业紧张、腰背痛等疾病算不算职业病?李涛明确表示,职业紧张、腰背痛目前还不能算职业病,但属于工作相关疾病。

“职业紧张,顾名思义是由于职业活动导致的精神和心理上的紧张。腰背痛也不是指一般疾病,而是由于工作导致腰背部长期过度负荷或不良作业方式而引起的与工作有关疾病”。李涛说。

李涛强调,既然是与工作相关的疾病,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预防。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15条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的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应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关于职业紧张、腰背痛等工作相关疾病未来是否会被纳入职业病目录,李涛表示,对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修订,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还要制定科学严谨的诊断标准。

据介绍,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十四五”期间,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密切配合,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推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修订。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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